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辦理教育儲蓄專戶實施要點
100年8月23日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
一、依 據: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(學校教育儲蓄戶網頁http://www.edusave.edu.tw/resource_text.aspx?name=essential)。
二、目 的:為照顧經濟弱勢、家庭突遭變故等之學生,俾其順利就學。
三、實施期程: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四、照顧對象:
(一)低收入戶(持有低收入戶卡)。
(二)中低收入戶(家戶收入低於30萬元,且家戶年利息收入低於10萬元)。
(三)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。
(四)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,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。
五、設立專戶
(一)專戶名稱: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。
(二)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,應予滾存下ㄧ年度繼續使用。
六、經費來源:
(一)校友、家長、善心人士、民間機構、企業等之捐款。
(二)臺北市政府捐贈款。
(三)教育部學產基金捐贈款。
七、管理辦法:
(一)為統籌管理使用,特設置「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」。
(二)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:
1 .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劃事項。
2 .救助金納入學校專戶存放,管理小組負責運用事項。
3 .救助金申請之審查、統籌、分配事項。
4 .定期公佈徵信款項。
5 .關於捐助人之提請褒揚事項。
6 .其他有關救助金事項。
(三)管理小組設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校長就教務、訓導、總務、輔導、補校、會計主任、訓育組長、出納組長、資料組長、教師會、家長會代表遴聘之,校長為主任委員。
(四)管理小組委員,視職務及人員異動,予以改聘。
(五)管理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(六)管理小組兼任委員為無給職。
(七)管理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、會計一人、出納一人、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會務,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之。
八、捐款用途與補助標準:
(一)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,使其順利就學。捐款為指定用途者,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;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,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。
(二)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,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,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,得依需要再予補助。
(三)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需符合補助標準,管理小組得視該年度經費,與學生申請情形召開審核會議討論決定之。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,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。
(四)補助標準
1.家庭突遭變故,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(含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),救助金最高為五仟元。
2.非上述家庭的學生,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或參與學校活動之特殊個案學生,依個案實際需求,經由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議核發救助金額。
3.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,不再重複救助。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,得依需要再予以救助。
4.捐款已指定用途者,依其指定用途支用,補助符合需求的對象。
(五)申請程序:
1.申請方式:
(1)學校校長、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得提出補助申請表,交至管理小組執行秘書處。
(2)家長發現某個個案學生需要協助,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應,由個案教師提出補助申請書,交至管理小組執行秘書處。
(3)個案學生家長可向導師提出補助申請,填寫補助申請表交至管理小組執行秘書處。
2.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核前,須進行訪視並填寫訪視紀錄表。
3.學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召開審核會議審核。
4.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,撥款救助。
5.由管理小組執行秘書通知將審核結果告知導師,並通知家長,出納組將救助金劃入救助者指定之郵局帳戶。
6.相關救助款項經校長簽准後,出納組應將該補助款劃撥至補助者(救助當事人、學生家長或其學生法定監護人)指定郵局帳戶,該等審議記錄暨憑證資料另專案存檔備查。
九、捐款者之獎勵:
(一)捐資新臺幣參仟元以上者,由校方頒給感謝狀;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。
(二)捐資金額新臺幣壹萬元以上另依「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」、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榮譽狀請頒要點」申請獎狀、榮譽狀,公開表揚。
十、徵信:
(一)建立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專屬網頁,每學期於期末公告徵信資料。
(二)每學年度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,以昭公信,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訂亦同。
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補助案家庭訪視表
受補助者家庭資料及 訪視對象 | 班 級 | 姓 名 | 導 師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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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: | 母: | 連絡電話: | 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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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視地址 | | ||||||||
補助類別 | □急難救助慰問金 □清寒學習補助金 □專案補助:□校外教學 □畢業旅行 □特殊狀況 | ||||||||
申請原因 | | ||||||||
家庭經濟狀況 | | ||||||||
訪視補助評估 | | ||||||||
訪視人員簽章 | | 訪視日期 | 年 月 日 | ||||||
承 辦 人 | | 個案導師 | | ||||||
訓導主任 | | 教務主任 | | ||||||
教師會代表 | | 家長會代表 | | ||||||
總務主任 | | 出 納 組 | | ||||||
會計主任 | | 校 長 | | ||||||
※注意事項:
1.避免在家長面前作紀錄,尤其忌諱一一當面記載。
2.個案家庭生活或家長職業不隨意批評。
3.涉及家庭內的秘密事項,應避免積極打聽。
4.不要在家長面前批評或斥責學生,更不要批評其他學生或其他家長。
5.除非特殊情形,訪問時間不要冗長。
6.如果需要作更進一步的了解,應約好訪問時間請家長到校晤談。
7.家庭訪視應能使家長信賴。
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補助申請表
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
班級 | 年 班 | 姓 名 | | 身分證字號 | | ||||||||||
住址 | | 住宅電話 | | ||||||||||||
手機 | | ||||||||||||||
家 庭 狀 況 | 其他經費 補助狀況 | ||||||||||||||
親屬 稱謂 | 姓 名 | 存歿 | 年齡 | 健康狀況 (正常/疾病/殘障) | 職業或 在學狀況 | 附 繳 證 件 | 已接受: 在□內打v | ||||||||
父 | | | | | | □ 低收入戶 □ 中低收入戶 □ 殘障手冊 □ 重大傷病證 □ | □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救助 □學校午餐經費 □代收代辦經費 □扶清基金 □其他: | ||||||||
母 | | | | |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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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 關係 | £融洽 £分居 £離婚 £其他 | 居住狀況 及 經濟狀況 | 1.房舍:£自宅£租用 2.能幫助家計者: 人 3.每月家庭平均總收入: 元 4.其它: | ||||||||||||
申請事由 | |||||||||||||||
遭遇急難原因:請在£內打P | | ||||||||||||||
□ 本人發生意外事故(死亡、受傷) □ 家庭遭遇特殊天然災害 □ 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、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,另一方無力撫育 | □ 父母雙亡 □ 學生父母或本人患長期疾病,無力負擔醫藥費 □ 其他請敘明: | ||||||||||||||
申請補助金額: | | ||||||||||||||
申請人意見 | 申請人簽名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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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 | 出納組長 | 總務主任 | 會計主任 | 校 長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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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審查結果 | □經審核,不符合申請條件,不同意補助經費。 □經審核,符合申請條件,同意補助經費: w 核發新臺幣 元整。 w 其他: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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